中共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2023年4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党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党组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政协海南省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定不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决服从县委领导,在县委领导下履职尽责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县委的决议决定,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的决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树立政协工作在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理念,深入研究全县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推动昌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献计出力,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昌江大地扎实实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党组自身建设和县政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党组成员要在县政协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开展工作,以高度的党性原则为基础,互相信任、维护团结,互相支持、履行职责。
(五)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文件,研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国政协、以及省委、省政协、县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制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执行。
(三)研究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建议并向县委报告。
(四)研究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大会议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安排意见。
(五)提出修订、制定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需报请县委批准的重大事项和建议县委印发的涉及人民政协的重要文件。
(七)研究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提交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等。
(八)审议以县政协党组、县政协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调查报告和建议案以及向县委上报的党组年度报告。
(九)研究确定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的政协机构设置、委员人事事项。
(十)研究指导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事项。对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委员提出处分决定的建议。
(十一)研究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县政协和机关党的建设方面重要工作和问题。
(十二)研究决定机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以及机关干部选任、交流、调动、培训、奖惩等方面事宜。
(十四)其他需经党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或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减议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涉及会议相关议题的部门,应提前提交书面材料,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说明、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方案。
第四章 议事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第十一条 健全议事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党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健全议事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省政协有关部门、县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沟通协调,对重大议题的议事决策实现广集民智、广泛协商、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十三条 健全议事决策酝酿机制。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对各方面情况和意见深入研究分析,进行充分酝酿。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代替集体决策。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职尽责,从工作全局出发,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必须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党组成员个人意见应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对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重新表决。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内容和有关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党组会议内容,严格按党组会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通报未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准确、全面,讨论重大事项时要如实记录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和会议的决定,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
第十九条 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印发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项,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六章 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和分管党组成员要求,抓好落实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请示。落实情况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牵头办公室督查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要求措施见底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决策在执行落实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