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23年4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第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昌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全国政协、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政协、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专业理论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关于召开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六)审议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向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建议案,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通报。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九)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事项。
(十一)研究涉及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
(十二)协调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可邀请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相关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存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由主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