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2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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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23年4月19日政协第十一届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政协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和《海南省政协常委、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政协履职中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遵循的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作用。

    (二)恪守宪法、法律,践行政协章程,遵守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着力提高能力素质、保持良好形象,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界别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积极履职尽责,珍惜自身荣誉,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六)委员中的共产党员要自觉践行党史学习教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更好地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县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县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我县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县的实施,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等。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委员或常务委员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各种协商会议、委员界别活动组会议及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或提案办理座谈会。

    第十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研活动,参加委员活动组活动。

    第十一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三条  由政协组织委派或选派,以政协委员身份到被监督单位担任民主监督员等职务或应邀参加部门有关会议、检查、民主评议等。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县政协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规范程序、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政协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界别履职、委员活动组进联络站活动等经常性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履职形式。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有效衔接,丰富委员履职方式,不断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委员对协商活动和视察考察调研选题意见,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各种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完善履职成果报送和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全体委员进入专门委员会。建立由办公室牵头,各专委会分工配合的委员联络机制,完善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络常委、常委联络委员、党内委员联络党外委员制度,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履职工作困难。做好委员来信来访工作。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在乡镇、村居、社区设立委员联络站,定期组织委员工作组深入联络站,进行宣讲政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工作。委员要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涉及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意愿,及时反映群众诉求。

    第二十二条  委员协商产生后,县政协办公室应通过有关方式向委员所在单位明确其委员身份,并告知委员权利义务,推动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责,并在时间和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政协机关要增强政协意识、学习意识、规范意识、服务意识,坚持一流的标准、一流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完善县政协机关、政协专门委员会各工作组委员之家功能,发挥委员之家作用,为委员履职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县政协委员履职实行量化考核管理,按照委员履职考核实施方案,对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调研考察、学习培训等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定期进行考核。将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情况通报给有关方面,作为届内委员、常务委员调整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及评选优秀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县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请假制度。委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及活动,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若不能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由县政协组织的活动,原则上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秘书长请假并经同意;若不能参加各专委会会议或活动,须于会前向专委会负责人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经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保持风清气正。

    第二十八条  严肃纪律规定。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社会道德、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委员,有关方面应当将了解的情况报县政协,由县政协根据《政协章程》,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书面通知申请复议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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