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视察考察工作办法
(2023年4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第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视察、考察工作,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南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视察工作是县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县政协委员,对国家、省、县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考察工作是县政协办公室、专门委员会组织县政协委员,就各项社会事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经验。
第三条 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推进昌江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履行政协职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县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提出年度视察、考察计划,经主席会议讨论、常委会议审定后实施,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报告。
第五条 视察、考察选题,根据县委总体要求、县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
第六条 视察、考察的组织形式。
视察主要有:专题视察组、委员视察组。
考察主要有:专题考察组、界别考察组。考察一般结合专题调研进行。
第七条 视察组、考察组根据视察、考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邀请有关委员参加。
第八条 视察组、考察组组长由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具体组织由办公室或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深入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用心学习外地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支持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赴先进地区考察。
第十一条 视察要形成视察报告,考察要形成调研报告或考察报告,并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县委、县政府,如形成建议案上报,按建议案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可通过会议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组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县政协办公室视情将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和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的批示情况,有关部门对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精心组织,科学安排,严格纪律,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