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重点提案领办督办工作办法
(2023年4月18日政协第十一届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
第十七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协重点提案领办督办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政协年度立案提案中,甄选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对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
第三条 重点提案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组织遴选,并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提案办理权限归属和职责分工,提出县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备选题目,与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及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四条 实行县委、县政府领导领办,县政协领导督办重点提案工作制度。县委、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选定一件重点提案进行领办督办,其他县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在分管领域承办提案中选定一件重点提案进行领办督办。
第五条 负责领办督办县领导要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召开提案办理对接会、协商座谈会、集中答复会和开展专题调研、考察等活动,推进重点提案办理提质增效。
第六条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会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县领导组织开展领办督办工作,落实相关提案承办单位办理目标责任。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重点提案及相关系列提案的提案者参与协商督办,联系各民主党派开展联合调研督办等活动。
第七条 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主办单位要牵头与协办、会办单位通力协作,及时向领办督办县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安排和进展情况。适时召开提案办理对接会,听取提案者提案办理意见建议,沟通办理思路。制定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细化目标计划和责任分工,高质量推进重点提案及相关方面系列提案办理落实。
第八条 重点提案主办单位负责协助领办督办的县领导组织联系有关方面,探索建立以提案承办单位为主体、以协办单位为补充、以提案者为核心、以专家为外脑、联合民主党派联动参与的调研协商机制,围绕重点提案及相关系列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开展解剖麻雀式、数字说服式、成果移植式的调查研究,建立完成1件重点提案形成1篇优质调研报告的工作新机制。
第九条 重点提案办理要务求实效,主办单位着力解决“重答复、轻落实”“交办严、督办宽”等现实问题,按照办理答复时限和要求,抓好办理工作落实并形成办理答复意见文件,报请领办督办县领导审定后,通过组织召开提案答复会等形式,向相关提案者予以答复。
第十条 重点提案办理要力争当年受理当年办结。办理答复后,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未办结和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承办单位要明确办结时限和落实措施,不得以答复代替办结。待办结后,及时向领办督办的县领导报告,并向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及提案者反馈重点提案落实结果。
第十一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对提案办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协调调度及跟踪考核,组织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议”及提案者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承办单位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及时宣传推广我县重点提案领办督办工作的先进经验做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执行。由县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